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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及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

报告作者:杨立新

所属图书:人工智能法学研究 (2018年第2期 总第2期)

图书作者:岳彩申 侯东德 张建文

出版时间:2019年04月

报告字数:17759 字

报告页数:18 页

摘要

目前法学界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主要有否定说、肯定说和中间说三种。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或拟制成为法律上的人,须具备生理学要素、心理学要素以及社会学要素,智能机器人尽管有一定的意识能力和意志,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,但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。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属于人工类人格,即智能机器人所享有的是通过人工制造的、类似于或者接近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。但智能机器人仍然属于物的范畴,是权利客体,而不是民事主体,对其现实造成的损害以及发展中的社会风险防范,应当适用产品责任规则。

作者简介

杨立新: 杨立新,作者系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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